配套杂物房“缩水” 购房者起诉维权
配套杂物房“缩水” 购房者起诉维权
法院: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购买,中介公司应予赔偿
【资料图】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钟小伶
玉林市民刘勇接到玉林市一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介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公司在开展促销活动,他此前看上的那套二手房如果现在下单,可以配套一间杂物房。看过杂物房后,刘勇购买了该二手房。但让刘勇意想不到的是,收房时杂物房竟然“缩水”了。
收房时杂物房“缩水”了
2019年,刘勇看上了中介公司代售的一套二手房,因为该房的地理位置不理想,当时还有点犹豫。同年7月,中介公司业务员打电话告诉刘勇,公司目前有优惠活动,现在买房可以配套一间杂物房。刘勇心动了,让中介公司业务员带他去看配套的杂物房。
“业务员带我去看的杂物房室内面积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11.8平方米,有窗户、通水电。我考虑着买下这套房后配套的杂物房可以对外出租,或者自住,相当于多了一间房,这样平均算下来房价也不算高,所以看了杂物房后就决定下单。”刘勇说。
当月,刘勇就与出售方陈亮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建筑面积133.98平方米,成交价58万元;该售价包含杂物房一间;刘勇应交中介服务费1万元。合同签订后,刘勇按照合同约定全额交付了房款,同时支付中介服务费1万元。
不久后,中介公司与刘勇办理交房手续。
交房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刘勇,配套的杂物房不是之前看的那间。“交给我的杂物房面积仅有4.8平方米,不能通水通电,也没有窗户。这和之前带我看的那间天差地别。我当时十分生气,当天就向中介公司提出不要这间杂物房。”刘勇说。
中介公司不同意,并称房主只有这间杂物房,无法更换。
此后,就“缩水”的杂物房,刘勇多次与中介公司交涉,均未能解决问题。
购房者起诉中介公司
多次交涉无果,刘勇将中介公司诉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在交易房产所在小区同楼栋内赔偿一间面积超过10平方米、有窗有水电的杂物房,如果无法赔偿杂物房,就赔偿5.9万元。
中介公司辩称,公司没有欺骗刘勇,且这个杂物房是作为二手房成功交易的赠品。既然是赠品,就谈不上对刘勇造成损失,公司不需要对刘勇进行赔偿。而且刘勇购买的二手房原来配套的就是这间杂物房,刘勇说看房时看的是其他杂物房,不可信。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刘勇与中介公司是中介合同关系,中介公司作为中介人应如实向刘勇报告交易的房屋及杂物房的情况。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刘勇误以为是大杂物房,造成其利益受到损害,对此,中介公司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勇仅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认可。中介公司只是中介机构,刘勇要求该公司在交易房产所在小区同楼栋内赔偿室内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杂物房不现实、不具备实际操作性,理应折价赔偿。根据前后两间杂物房的面积差及房价,法院酌情估算刘勇损失为2.5万元(5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
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赔偿2.5万元给刘勇。
法院判中介公司赔偿
中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介公司称,一审法院遗漏查明涉案杂物房是陈亮出售涉案房屋时附加赠送的事实。该杂物房为赠送,不计入房屋售价内,因此不存在对杂物房计费的情况,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陈亮仅有一间杂物房,房屋交付时就是这间,不能凭刘勇一面之辞就认定公司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在交付涉案房屋时,刘勇没有提出异议,将近两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做法不符合常理。此外,一审法院在没有进行实际测量的情况下认定两间杂物房面积差为5平方米,并以此估算刘某损失不合理。
刘勇不同意中介公司的说法。他表示,按照玉林的交易习惯与行业规则,杂物房与套房配套,不会分开,如果没有杂物房,房屋很难按照那个价位出售,二者是一体的,不能割裂开来。如果中介公司带他看的杂物房是小杂物房,他不会考虑购买该房产。该案的关键问题不是杂物房是否属于赠送,而是中介公司提供了虚假信息,诱导他购买涉案房屋。而且,看房时,中介公司业务员明确告诉他大杂物房就是房主陈亮的。交易结束后,他被告知配套的是无窗无水电的杂物房当即提出赔偿要求,但没有结果。此后,他多次向市民热线及110投诉,都没有解决问题,且多次与中介公司交涉,均无果。因此,他并非近两年都未提出异议。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通过中介公司整理的该公司员工与刘勇的对话录音,中院确认中介公司向刘勇所展示的杂物房确实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关于杂物房是否为赠送,在双方签订的承购确认书、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杂物房的约定均为“此售价包含杂物房一间”,说明杂物房虽未单独计价,但价格被计入房屋售价中,对于中介公司关于杂物房是购房附赠的主张,中院不予采纳。
玉林市中院指出,中介公司给刘勇展示的杂物房前后不一,导致其作出错误判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是计算的杂物房单价高于房屋单价不合理。中院结合该案房屋含杂物房的价格计算,刘勇应该获得的赔偿是21645元(58万元÷133.98平方米×5平方米)。
玉林市中院变更一审判决,改判中介公司赔偿21645元给刘勇。(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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