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扣彩礼8万元当“介绍费” 法院判媒婆返还7万元


(资料图)

私扣彩礼8万元当“介绍费”

象州县法院判媒婆返还7万元

平安广西网象州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莫积斌 通讯员区 禹泉)安徽一男子经媒婆介绍后与广西一女子结婚。登记当日,男子按媒婆要求向女方支付20万元彩礼,谁知婚后不到两个月即引发离婚诉讼,男子才得知女方仅得到12万元彩礼钱,于是起诉媒婆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8万元。近日,该案经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媒婆返还彩礼7万元。

2022年6月,安徽男子李某平经象州县媒婆黄某姣介绍,与广西女子罗某丽谈婚论嫁。黄某姣表示,女方要求男方支付20万元彩礼,李某平将20万元转给黄某姣后,与罗某丽登记结婚。谁知婚后不到两个月,夫妻俩便有了矛盾,李某平提起离婚诉讼,在开庭时方知女方仅得到彩礼钱12万元。于是,李某平与黄某姣沟通要求其返还8万元,黄某姣以其收取8万元系其作为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合作人的劳务报酬,是合法所得,且已多人分割,不予退还。李某平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黄某姣获得的8万元彩礼钱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要求其返还。

象州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黄某姣作为普通公民,持已过期婚姻中介公司执照,明显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其介绍李某平与他人婚恋,收取8万元婚姻中介费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其受益的事实,给李某平造成了损失,与李某平之间构成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李某平有权主张返还。

法院认为,考虑到当前部分地区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婚姻观念和传统习惯,农村仍有大部分男女青年仍要依赖媒婆的牵线搭桥才能相识并结合,媒婆为促成一桩婚姻劳心费神,耗费体力,占用时间甚至付出一些交通、通信费用是必然的,也是客观的。因此,给媒婆支付一定的务工补贴和交通通讯费,符合实际情况和民俗。在本案中,被告黄某姣介绍李某平婚恋并成功时间过短,支出成本相对较小,收取费用过高,故黄某姣收取的大部分婚姻中介费应当退还李某平。为此,法院酌定黄某姣收取费用以1万元为宜,其余的7万元应予退还李某平。

判决后,李某平与黄某姣均未提起上诉。今年春节前,黄某姣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关键词: 离婚诉讼 不当得利 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