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新规:新建小区须配建充电设施 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
《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新建小区须配建充电设施 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
(相关资料图)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吴志刚)近日,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进一步加快推动全区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群众创造优良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围绕落实新建居民小区配建比例要求、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创新居民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三方面提出总体要求。
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各级住房与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消防救援部门指导既有居民小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实施细则》提出,创新居民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措施,指导、鼓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或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
在建设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区分不同居民小区类型和充电设施类型,按照不同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
对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各级住房与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统建统管”“统建统营”原则,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采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建设运营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充电设施宜采用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采取负荷管控等方式优化运行效率。
对既有居民小区的居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的自用桩,支持充电运营商在与居民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对于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充电桩,《实施细则》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居民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接受委托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方面,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的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物业服务人应加强日常巡视,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检查;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