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热消息:为索赔偿伪造证据 法官责令具结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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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贺州讯(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唐婕)近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处罚。

该案是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诉至八步区法院后,被害人何某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相应损失。其中,为证明自己因伤造成了误工损失,何某甲提供了职工工作证明、微信支付工资记录等证据,证实自己在建筑行业任某公司经理一职,提出了误工费29623.11元的赔偿请求。

经审查,主办该案的罗法官敏锐地发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何某甲的哥哥何某乙,何某乙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与前述证据明显不符,且微信支付工资时间均在案发后。该案证据疑点重重,而何某甲的任职材料是否合法,是计算其误工损失的关键。罗法官将何某甲通知到庭,询问其证据来源并告知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严重性和违法性。何某甲这才承认自己并非某公司的经理,表示悔过。法官当场责令何某甲、何某乙具结悔过。最终,法院依法判制王某某赔偿何某甲误工费2850.16元。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中,有的人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本案的处理敲响了警钟:一切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八步区法院坚决打击伪造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正裁判,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伪造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