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动态:贺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资料图】

贺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住宅区和单位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识 鼓励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平安广西网讯(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黄世钊)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贺州市出台《贺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近日,《办法》由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消防车取水道路,以及在建工地、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消防车通道等。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其他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组织消防车通道检查和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定期对村(居)民居住场所及其有关公共场所消防车通道开展消防巡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并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和单位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城市道路、乡村道路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通行,相关设施的设置主体应确保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在应急状态时可便利打开或挪移。

《办法》明确了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如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报告等。

《办法》还明确,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可以通过市场化管理、单位自管、业主自行管理等模式进行管理,落实专门机构或者组织,依法划定停车区域。其他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且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管理机构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关键词: 人民政府 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