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热文:模板跌落砸伤木工 法官厘清关系细究责任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梁高华

林云受雇在藤县某楼盘的房屋建筑主体模板分项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在拆模过程中,林云不慎被天花板上跌落的模板砸伤拇指,构成十级伤残。此后,林云将工程承包方、施工方等相关各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被诉各方均辩称,林云的受伤与己无关。究竟谁该为此承担责任?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时给出了答案。


(相关资料图)

被模板砸伤,木工起诉索赔

邓平以挂靠形式借用广西一家建筑公司相关施工资质承包了藤县某楼盘的房屋建筑主体模板分项工程,并负责项目工地的技术工作。

2020年12月23日,邓平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米远、何艳。米远、何艳雇请林云及李伟等人从事房屋建筑主体模板木工工作,按工程量每平方米24元计算报酬。

2021年3月6日,林云进场工作。4月20日13时许,林云在捡模板时被天花板掉落的模板砸伤右手拇指。当日,林云被送到梧州市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6天。

经司法鉴定,林云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林云的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误工期为70日。

此后,林云将建筑公司、邓平、米远、何艳、李伟诉至藤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邓平辩称,林云没有提供事故现场视频支持其诉请,也没有达到十级伤残的程度。而且,他不是老板,只是打工人,不应承担责任。

米远、何艳辩称,林云系被李伟砸伤,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李伟辩称,林云受伤与其无关。

建筑公司未到庭答辩。

法院判令,各方按过错比例担责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平作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却以挂靠形式借用建筑公司相关施工资质承包涉案工程,双方形成挂靠与被挂靠关系。邓平将模板分项工程交给米远、何艳个人完成,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米远与何艳共同承包建筑公司的模板分项工程的劳务项目,双方之间构成合伙关系。米远、何艳雇请林云等人从事木工工作,米远、何艳与林云等人之间亦分别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林云及李伟等人之间在该案中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不存在承揽或劳务合同关系。

关于各当事人在事件中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藤县法院指出,邓平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却以挂靠形式借用建筑公司相关施工资质承包工程,建筑公司没有尽到审慎核验义务,把涉案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邓平,双方均有过错。此后,邓平又进行分包,而接受分包的劳务者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故挂靠人邓平和被挂靠人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邓平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米远、何艳个人,在选任上有重大过错,故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米远、何艳雇佣林云等人为其提供劳务,并按工程量给林云等人发放劳动报酬,米远、何艳与林云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且米远、何艳未审查林云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未对林云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云在捡拾模板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被天花板掉下的模板砸伤手指,受到伤害,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邓平虽自称存在实际老板,但一直未向法院提交实际老板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米远、何艳认为林云系被李伟砸伤,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林云及李伟对此不予认可,法院对米远、何艳的主张不予采纳。

藤县法院酌定对于林云所受伤害,邓平、建筑公司共同负担50%的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米远、何艳共同负担20%的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林云自身应负担30%的责任。

经核算,林云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不久前,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邓平、建筑公司应共同赔偿林云5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米远、何艳应共同赔偿林云2万余元,扣减米远已垫付的医疗费6563.39元,尚应赔偿1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 建筑公司 侵权责任 藤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