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热讯!南宁: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相关资料图)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为适应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一步有效解决当前南宁市城市绿化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南宁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推进中国绿城全面提质,南宁市对现行《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作修改。

2022年12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聚焦规范适用范围、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和绿线划定,调整绿化用地控制指标、绿地率标准,强化保护和管理措施,明确绿化工程质量监管、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单位、居住小区新开出入口或新增民生保障项目建设占用已建成的绿地等情形,这需要通过调整已建成的绿地内部布局加以解决。对此,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因公共利益、民生保障等特殊情况,调整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内部布局,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将调整方案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调整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内部布局原则上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当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调整居住小区绿地内部布局的方案在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前应当依法经业主表决同意。

修改后的《条例》增加植树和公民义务植树等内容,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植树造林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现行《条例》关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操作需要。为此,修改后的《条例》完善竣工验收监督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条例》明确,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根据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相关标准核实绿地率。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工程项目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未在住宅建设工程项目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总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 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