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 16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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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钦州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吴国清 通讯员 吴溦)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与现场开庭同时进行的方式,对黎成军等16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初,黎成军、陈彦名、张明、陈波、张昇平与张宏光(另案处理)等人谋划采取强迫手段,合股收购灵山县部分客运线路专线客车的大额股权并成立专线车队,以达到控制灵山县客运交通运输业务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的目的。陈彦名、张明、陈波、张昇平、张宏光开始纠集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黎成军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利用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投资发展其他行业获取利益,增强该组织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灵山县交通运输客运专线形成非法控制及垄断,给行业从业人员及当地人民群众形成极强的心理威胁,扰乱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该组织为逃避打击、寻求非法保护和牟取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院审理认为,以黎成军为首的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各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等。黎成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判处黎成军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则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20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关键词: 违法犯罪 经济利益 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