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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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记者黄世钊)近期,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列明负面清单,从四个方面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不得将应由政府自身直接履职的事项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的购买内容和指导性目录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将政府自身完全有人力物力等条件履行的职责在未推进改革的情况下转为购买服务实施,造成行政资源闲置浪费。
《通知》明确,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许可,区分不同情况分类规范,无论是实行编制外聘用、劳务派遣、设置公益性岗位还是政府购买服务,都应当依法依规操作,不得打着购买服务的名义增加编外用工,坚决防止政府编制外人员和相关支出无序膨胀。
《通知》规定,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依法依规订立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开展绩效执行监控评价,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及标准等提供服务,并做到按质论价、按效付费。
《通知》提出,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各地各部门不得将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工程以及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违规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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