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索要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缴保费被判赔


(资料图片)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岑素娴 陈文珊

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无工伤认定书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维护了农民工老李的合法权益。

老李经熟人介绍到一家公司从事机车操作工作,但公司一直没有为老李购买工伤保险。2020年4月,老李在工作期间左手不慎被发生故障的机车绞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公司主动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但由于公司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老李经劳动仲裁、诉讼等几番周折确认劳动关系后,早已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2022年11月,无奈的老李再次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庭审过程中,潘知兴法官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工伤赔偿,费时费力,于是决定组织双方当庭调解。

基于查明的事实,法官既站在受伤劳动者的角度尽量为其主张合法权益,又体恤公司受疫情影响的经营状况,向双方释法说理——虽然老李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确认,且老李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伤认定标准赔付劳动者因工伤所造成的各项待遇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老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万元,分两笔给付。

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目前,老李已经收到了第一笔赔偿款5万元,剩余5万元将于3月31日前付清。

法理评析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没有为老李购买工伤保险,依法应参照工伤认定标准赔付老李因工伤所造成的各项待遇损失。

关键词: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