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未装房门招来窃贼 安装工人多次盗窗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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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陈忠强

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陆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梁某等13名被害人1.7万余元。

2021年4月,陆某到河池市宜州区某小区为客户安装玻璃窗时,得知该小区没有保安且部分业主的房屋未安装房门,顿生歹念。2021年6月至10月,陆某多次窜至该小区将部分房屋的玻璃窗、纱窗盗走,数额达1.7万余元。

宜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陆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结合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 有期徒刑 行为构成 他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