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焦点:桂林市出台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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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桂林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工作,规范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水上搜救成功率。近期,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所称“搜救行动”是指水上人命救助行动和环境救助行动;所称“社会救助力量”是指除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者自愿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筏(设施)、飞机、企业、社团组织和个人。《办法》明确了搜救奖励的对象和标准,规定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工作,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对象中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对参与特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元/次;对参与较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元/次;对参与一般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6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600元/次。

《办法》明确,搜救补偿是指对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人命救助和无法追偿的环境救助行动中燃油消耗、船期损失、船舶系泊设施设备损坏等方面进行的适当性补偿。补偿的对象是指由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协调参与或者自愿参与较大等级及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对参加较大等级及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补偿。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持续时间长、投入规模大、救助效果明显的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单项搜救行动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40000元。

《办法》规定,桂林水上搜救中心每年组织1次对上年度在搜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关键词: 奖励额度 社会影响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