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观焦点:梧州市出台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

梧州市出台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和全面免疫制度


(资料图片)

□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

犬只是与人类关系密切的驯化动物。随着养犬人数的不断增多,犬吠扰民、犬只伤人、排泄物污染环境卫生、流浪犬影响城市形象等社会问题越发凸显。为更好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安全,梧州市出台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近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批准梧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共六章,包括总则、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经营和收容、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三条。

条例规定,梧州市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分为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养区域。重点管理区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规范养犬是制定条例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条例设“养犬行为规范”专章,对养犬人户内养犬、携犬出户以及禁止和准许进入的区域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养犬规定: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居住场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占用楼道、楼顶、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吠叫时应当及时有效制止;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条例明确,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重点管理区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引犬只;注意避让行人,防止犬只攻击行为;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携犬进入电梯间、楼梯等狭窄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收紧犬绳(链)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危险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确因病需要到重点管理区诊疗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系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袋)。

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饲养、繁殖、经营其他犬只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重点管理区内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只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虐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虐待犬只情节严重或者遗弃犬只的,没收犬只。

此外,在犬只防疫、免疫方面,条例就免疫制度、登记制度及养犬数量和品种限制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养犬实行全面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免疫证明;已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梧州市的,应当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检疫证明。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可以养犬一只;登记周期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但不得超过二只。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进行处理。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目录由梧州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凡违反条例规定,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超数量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关键词: 责令改正 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