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文:男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爆竹 知假售假获利又获刑


【资料图】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爆竹

知假售假,获利亦获刑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梁靖西 张晋铭

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关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关某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爆竹,仍从他人手中购进,存放于桂平市,并在其经营的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该批爆竹。桂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扣了关某存储的3925卷爆竹,后移送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经鞭炮厂对被查扣的3925卷爆竹进行抽样检验,上述被查扣的爆竹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爆竹。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被扣押的爆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3925卷爆竹价值154476元。

桂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理评析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某知假售假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关键词: 注册商标 有期徒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