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心生不满焚烧自家房屋 犯放火罪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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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不满焚烧自家房屋

犯放火罪判刑4年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庞萍

胡某城因不满女友及女儿拒绝随其回家过年,竟点火焚烧自家房屋。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胡某城有期徒刑4年。

2014年,胡某城与方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2015年,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但因各种矛盾分分合合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2年1月31日23时,胡某城因方某及女儿不愿与其一起回家过年,便产生了烧掉自家房屋及轻生的念头。胡某城在屋内利用纸皮点着衣物并在周围淋上花生油,最终导致房屋被烧焦、房内的物品全部被烧毁及该单元11层至16层公共外墙、11层候梯厅被烧坏。在房子燃烧过程中,胡某城放弃轻生念头但又无法扑灭大火便逃离现场,随后拨打110电话报警。之后胡某城开车到方某家吵闹着想见女儿。方某知道胡某城放火烧房的事情后报警求助。

2022年2月1日1时许,公安机关将胡某城抓获归案。胡某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放火的犯罪事实。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城在室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胡某城归案后直至法庭审理时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因此可从轻处罚。胡某城提出案发后其主动打电话报警,构成自首,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胡某城电话报警后即逃离现场,后在其他地方被抓获归案,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法理评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胡某城因与女友闹矛盾,在自家房子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法院结合胡某城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事实 行为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