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工伤认定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的规定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还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且风险程度由低到高。
2、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应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该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如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发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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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构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认定办理。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5、对工伤认定结论作出的时限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通过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6、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活动受伤应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7、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旧伤复发的应该根据《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规定,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进行认定。
8、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认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误应当根据《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时间(二)》第八条规定进行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时间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出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0、劳动能力鉴定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方法》第八条规定进行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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