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球精选!女子装修心切遭遇货不对板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须支付前期服务费

轻信营销签合同装修心切频踩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院判决:解除装修合同,酌情支付前期服务费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钟小伶 通讯员 宋珊珊

买一套合心意的房子,下一步就是装修了。对很多人来说,装修是既痛苦又漫长的过程,尽管细心再细心,可还是躲不过家居市场上的花式“套路”,在装修的过程中可谓频频踩坑。

陆川县的陈丽(化名)就因为在装修推介会上轻信了装修公司的宣传推广,陷入了麻烦之中。

乱花渐欲迷人眼 “大饼”当前签合同

2020年,陈丽在陆川县城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此后她对入住新房充满期待,对各类装修推荐跃跃欲试。

2021年3月,广西一家装饰公司到陆川县举行业务推介会,近期买了房的陈丽作为潜在客户,受邀参加活动。

“那天,现场布置得很温馨,有熟悉的轻音乐响起,桌上有甜点有鲜花,有业务员轻声细语的解答,让人感到十分舒适。”陈丽回忆起当时推介会的情景,觉得自己肯定是被这些表面的“套路”给迷惑了。推介会上,业务员给陈丽一家展示了各种装修风格的实景图,装修效果精致温馨,陈丽很心动。

更让人心动的是,装修价格也很“美丽”。和一些朋友装修动辄20多万元的预算相比,装饰公司开出的装修费用很亲民。该公司业务员告知陈丽,公司现在开展装修套餐限量优惠活动,陈丽如果在推介会现场交20%以上首期款,可享受套餐价直降2万元的优惠,即原价8.99万元的套餐直降到6.99万元。如果装修全包,只要12.84万元即可完成装修入住,同时还送多项豪华礼,优惠力度很大。

“反正都要装修,有这么大的优惠,而且装饰公司全包,能省去很多麻烦。经和家人商量,我决定现场交首期款。”陈丽说,当时没考虑到装修的更多细节,这也成为她后来与装饰公司发生纠纷的导火索。

当天,陈丽向装饰公司支付了首期款3.2万元,装饰公司给陈丽开具了收款收据。双方还签订了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采取包工包料的装修模式。

此后,因为开发商没有交房,双方的合同暂未进入实施阶段。

合同约定“粗线条” 装修用料起争端

2022年6月,陈丽收房后,想尽快装修。装饰公司安排设计师到陆川为她量房和做设计图,但是她在与设计师沟通过程中,发现设计师说的和推介会上的宣传有很大出入。虽然合同约定的是包工包料套餐模式,但是合同中仅标注装修材料的品牌,没有对装修材料具体的规格、型号、价格等重要信息进行约定。按照设计师所说,要达到推介会上宣传的装修效果,还需要支付更多费用,而不是“只要12.84万元即可完成装修入住”。

感到受欺骗的陈丽与装饰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合同。但是装饰公司认为其并不存在欺骗行为,拒绝解除合同,并认为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几番交涉无果,陈丽将装饰公司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装饰公司的合同,装饰公司退还3.2万元首期款。

陈丽称,装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行为,误导她签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装饰公司有违诚信原则,存在重大过错,侵犯了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拖延和影响了她的房屋装修进程,给她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装饰公司辩称,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公司没有误导陈丽。陈丽收房后,装饰公司便安排工作人员前往陆川提供量房、出具平面布置图和电子版设计图纸(出具了2稿以上设计效果图)、提供选材建议、出具装修预算等服务。同时,工作人员还应陈丽要求多次修改设计图,并耐心为陈丽解答装修问题,但陈丽以诸多无理借口拒不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毁约,定金是不予退还的。当初陈丽交款时已经知道自己所交款项为定金,如果陈丽坚持解除合同,公司不予退还定金,且陈丽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前期服务的各项费用。

法院判解除合同 酌情支付前期服务费

陆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装饰公司和陈丽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条款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采取的是套餐装修模式,按照行业惯例,套餐装修是一种按平方米计价,即把装修主材(包括墙砖、地砖、橱柜、洁具、门及门套、墙面漆、吊顶等)与基础装修组合在一起,包工包料,材料和人工都包含的装修模式。而陈丽选取的“8.99万元套餐”所约定施工内容只包含施工项目,对具体装修材料的型号、单价等并没有进行详细约定。施工项目所需要的每一项装修材料的具体型号、规格及单价还需要双方另行确定。套餐约定的施工内容与合同中关于主材选购清单条款的约定相互补充,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等主要条款形成约定合同才算完整,合同也才有履行下去的基础和依据。

陈丽的房屋实际于2022年6月才交房,在房屋还没有进入实质装修的前期阶段,双方一直在对装修材料及设计方案进行协商,至陈丽起诉时,双方仍未能就装修材料的型号、规格及单价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合同因主要条款约定不明,双方对材料的型号、价格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现实情况,陈丽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诉求予以支持。装饰公司收到陈丽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9日,双方之间的合同于当日解除。

至于陈丽诉请装饰公司退还3.2万元,法院指出,虽然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将3.2万元约定为“定金”,但在陈丽实际交付该款时,装饰公司开具的收据确认为“装修首期款”,因定金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其性质应以实际交纳时双方的真实意思为据,故陈丽主张其付给装饰公司的3.2万元为装修首期款,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陈丽收房后,装饰公司派人前往量房和做设计图,投入了相应的人力和财力,造成了装饰公司的实际损失。陈丽应当对装饰公司前期服务造成的损失负责。法院酌情认定设计费损失为4200元,该款项应从装饰公司收取的装修首期款3.2万元中抵减。抵减后,装饰公司需退还陈丽装修首期款2.78万元。

陆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丽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22年11月19日解除;装饰公司退还陈丽装修首期款2.78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关键词: 装饰公司 合同约定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