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院后理赔遭拒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以未告知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未提供相应证据,保险公司被判赔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庞萍
(资料图片)
钦州一女子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却在理赔时遭到拒赔。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1年7月29日,聂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爱健康百万医疗险”。2022年2月26日,聂某在医院体检部体检,结果显示甲状腺右叶结节,甲状腺左叶结节,左侧乳腺结节,甲状腺右叶恶性风险为10%至50%,甲状腺左叶恶性风险为5%至10%。聂某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右侧甲状腺恶性肿瘤概率极高,左侧甲状腺恶性肿瘤概率低,基本上确定右叶为肿瘤,建议住院并手术治疗。2022年4月1日,聂某入院进行了甲状腺切割手术治疗,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2022年4月9日,聂某出院,治疗期间总费用为2万元,个人支付7000元。出院后,聂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聂某出具不同意理赔的告知书。
聂某诉至钦北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7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聂某投保“爱健康百万医疗险”,一般医疗保险责任限额3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2022年4月1日,聂某因体检发现双侧甲状腺占位后到医院治疗,确诊为甲状腺癌、乳腺肿瘤。聂某经过9天治疗后出院,并提交资料办理理赔。保险公司通过对聂某以往的住院记录及就诊情况进行排查,发现聂某于2016年在钦州市某医院有份检查报告显示右侧甲状腺异常回声,建议复查,双侧颈部探及淋巴结。该诊断与2022年4月1日诊断的甲状腺癌存在高度关联性。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聂某主张其对2016年的检查报告不知情,但是未能对其不知情进行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聂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爱健康百万医疗险”,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且有效。聂某在保险期间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并施行手术治疗,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聂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7000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认为聂某2016年检查发现的甲状腺疾病与案涉甲状腺癌存在高度关联性,聂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聂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聂某保险金7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与聂某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相应义务。聂某履行了给付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在聂某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依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