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今热点:乐业检察之窗

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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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乐业讯(通讯员梁钊 杨建华梁定博)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经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获得采纳。乐业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1月17日18时许,黄某在乐业县同乐镇某砂厂食堂聚餐时饮酒,并在酒后无证驾驶经未年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往老车站方向行驶。21时许,当黄某驾车行驶至乐业县同乐镇四十米大道人事局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间,黄某欲驾车逃跑,被民警强行扣下,并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黄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5.68mg/100ml。

今年9月,乐业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某犯危险驾驶罪,认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乐业县法院认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以予以从宽处理;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5.68mg/100ml,应按醉酒程度等情形酌增相应的刑罚。黄某醉驾距离较长,且通过人流、车流密集时段的道路,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年检、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同时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综合考量黄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及社区影响等情形,法院认为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已予以从轻处罚,无明显不当,依法予以采纳。法院据此对黄某作出前述判决。

村民滥伐林木被判缓刑

平安广西网乐业讯(通讯员梁钊 杨建华陈德光)日前,乐业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7月20日,乐业县村民韦某与他人合伙承包乐业县幼平乡上里村一片林地种植桉树。2021年10月至11月份,韦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林地上的杂木,经委托广西南宁渌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乐业分公司现场检量,被砍伐林木蓄积143.1立方米。

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韦某于2022年3月25日被乐业县公安局传唤,5月26日经乐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今年9月,乐业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韦某犯滥伐林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乐业县法院认为,韦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 143.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成立,予以确认。韦某滥伐林木 数量巨大,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韦某在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受到公安民警盘问、教育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带领公安机关到砍伐现场勘查,主观上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意愿,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韦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予以从宽处理,但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已予以减轻处罚,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无明显不当,法院决定予以采纳。韦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因激怒邻居鼻骨被打折

平安广西网乐业讯(通讯员梁钊 杨建华梁定博)村民岑某因生活小事与罗某发生互殴,结果把罗某的鼻骨打折。此案经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岑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岑某与罗某系同村邻里关系。2022年2月14日14许,岑某和同村几名男子在村小学对面的一户人家烤火,后罗某也来到这户人家。众人发现罗某疑似醉酒就各自离开,岑某被罗某叫住,但还是借故到村小学桌球室看别人打桌球。几分钟后,罗某跟随岑某到桌球室并用手机对其进行拍摄,见岑某避让和警告,罗某没有停止,仍继续跟随拍摄。岑某被激怒后拍掉罗某的手机,双方因此发生互殴。见岑某把罗某的鼻骨打折,在场村民纷纷前来劝阻。经乐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鼻部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今年9月,乐业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岑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害人罗某存在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可对岑某酌情从轻处罚,变更量刑建议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罗某到庭参加诉讼,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岑某因日常生活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岑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以予以从宽处理。被害人罗某酒后用手机对岑某进行拍摄,经岑某避让和警告后仍未停止,存在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可对岑某酌情从轻处罚;岑某的 犯罪性质、情节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已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无明显不当,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恰当,予以采纳。法院据此对岑某作出前述判决。

为寻刺激竟强制猥亵少女

平安广西网乐业讯(通讯员梁钊 杨建华陈德光)日前,乐业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男子莫某出生于1974年2月12日,是乐业县幼平乡农民。2022年2月11日中午时分,莫某和被害人刘某(女,十四周岁)在莫某家中的客厅看电视时,莫某用手沿刘某的大腿内侧顺势往敏感部位进行抚摸试探。在没有遭到反抗后,以想午睡为由,将刘某带到房间内并锁门。莫某在房间内撩开刘某的上衣及脱下裤子,对刘某的敏感部位进行抚摸。不久,刘某的父亲来敲门寻找女儿,莫某谎称没有看见,骗走刘某的父亲后立即让刘某穿好衣服、裤子离开。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属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今年10 月,乐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此案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法院开庭审理时,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提出现系单身,需要照顾年迈母亲,请求从轻处罚。

乐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为追求精神刺激,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淫秽行为,依法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莫某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已予以从轻处罚,无明显不当,依法予以采纳。法院遂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内外勾结骗领公积金 10人受审均领刑

平安广西网乐业讯(通讯员杨建华 陈德光 梁定博)王某伙同他人内外勾结,通过私刻公章、伪造文件骗领公积金,最终东窗事发落入法网。经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王某等10名被告人被乐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8年4月,王某被聘为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2020年6月至12月被派驻到西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其间,王某发现在西林县某局工作的曾某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心想曾某可能有办法骗取公积金,便通过预留的电话号码添加曾某为微信好友。两人合谋后,曾某通过苏某、黄某寻找需要提取公积金但又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王某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使用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得的30余枚伪造公章制作虚假亲属关系证明,为申请人申请提取公积金,并利用工作便利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曾某负责跟踪从申请人处抽取好处费,王某则从曾某处按提取5万元公积金收取2000元好处费。2021年3月初,王某被派驻到乐业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有了变化,两人又相互密谋,曾某通过苏某、黄某、胡某寻找需要提取公积金但又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王某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把需要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材料编辑后转发给曾某,曾某将信息复制后转发给中介苏某、黄某、胡某等人在南宁市伪造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备案证明等虚假材料,以此帮助申请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黄某收到曾某转发需要伪造的材料信息后,转发给胡某负责为申请人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预制配套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胡某通过吴某私刻房产公司印章、银行印章、法人私章加盖在其伪造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通过雷某伪造“个人住房(商业用户)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银行流水”等材料,并找人私刻印章后加盖在材料上,一次收取1200元/套的资料费。后曾某通过黄某取得胡某联系方式,直接与胡某联系来伪造相关材料。

苏某收到曾某转发需要伪造材料信息后,与冯某、陈某通过曾某某私刻多枚“某某县住建局”等国家机关印章来伪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指使雷某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材料。苏某还和冯某、陈某找到吴某私刻房地产公司公章、银行印章、法人印章来伪造“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材料。

苏某、冯某、胡某将伪造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按照曾某、黄某的指示快递寄给卢某,由卢某再快递寄到乐业县给王某。王某接收虚假材料后为申请人违规提取公积金,并将到账大致时间告知曾某,由曾某通过下线中介催要中介费,后按事先约定比例分赃。经查,王某在西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期间为45名申请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乐业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期间为38名申请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利共计201855元,曾某获利223523元,苏某获利39744元,黄某获利24161元,冯某获利27906元,雷某获利8297.9元,陈某获利3670元,胡某获利9476元,吴某私刻印章获利6110元,曾某某私刻印章获利75元。案发后王某等人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身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伙同曾某、苏某、黄某、冯某、陈某、吴某、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王某、曾某、苏某、黄某、冯某、陈某、吴某还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帮助他人骗领公积金。王某、曾某是主犯,黄某、苏某、胡某、冯某、陈某、雷某、吴某、曾某某是从犯,鉴于被告人已退缴全部或大部分违法所得,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对王某、曾某、苏某、黄某、冯某、陈某、吴某实行数罪并罚,分别对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曾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苏某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黄某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冯某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陈某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吴某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印章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操作不当致翻车 查获司机是醉驾

平安广西网乐业讯(通讯员梁钊 杨建华陈德光)农民黄某驾车通过隧道时违规超车,因操作不当发生翻车事故。民警查获黄某醉酒驾驶涉嫌犯罪。此案经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黄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7月24日12时许,黄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69高速延长线(乐业段), 由乐业县新化镇陇爱屯往乐业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业隧道内超车时操作不当发生翻车事故,导致其它正在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被处置事故民警查获,并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36.94mg/100ml。

乐业县检察院审查此案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但认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乐业县法院认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黄某醉酒驾驶车辆通过隧道时违规超车,发生翻车事故,引起其它车辆追尾。在知道他人报警后,黄某被动在现场等候处理,此时其就醉驾犯罪并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愿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以予以从宽处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6.94mg/100ml,应按醉酒程度等情形酌增相应的刑罚。黄某醉驾距离较长,通过车流密集的道路隧道时,已造成实际损害,且驾驶逾期年检、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及社区影响等情形,法院认为黄某已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已予以从轻处罚,无明显不当,法院予以采纳,并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持刀砍伤人 蹲监又赔偿

平安广西网乐业讯(通讯员梁钊 杨建华陈德光)由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39920.2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乐业县逻西乡农民韦某与莫某同村,两家因土地纠纷长期存在矛盾。2022年3月22日晚,韦某酒后无聊时,想起前几天与莫某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被辱骂,遂心生不满。19时许,韦某持砍柴刀进入莫某家伙房质骂莫某。双方发生争执后,韦某持刀将莫某左上肢砍伤即逃离现场。次日16 时许,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乐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莫某左上肢损伤属轻伤二级。

9月23日,乐业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韦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392.71元。

乐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因日常生活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韦某虽于2022年3月30日16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供述是路过被害人莫某家门口时被莫某辱骂,双方争执后莫某持砍柴刀欲砍其,被其夺刀反击伤害莫某,供述与经查的事实不符,属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韦某才承认持刀到莫某家伙房,砍伤莫某后逃跑的犯罪经过。韦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韦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予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处置邻里纠纷矛盾不善引发,可酌情对韦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已予以从轻处罚,无明显不当,依法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因韦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韦某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经核算,莫某应当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赔偿共计人民币39920.21元。法院据此对此案作出前述判决。

关键词: 有期徒刑 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