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被查获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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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乐业讯(通讯员梁钊 杨建华)乐业县村民黄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被乐业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2年2月3日晚,黄某到乐业县同乐镇一亲戚家吃饭饮酒。当晚,黄某驾驶一辆未年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黄某驾车行驶至乐业县同乐镇四十米大道人事局路口路段时,被执 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黄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7.10mg/100ml。乐业县检察院审查此案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

乐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以予以从宽处理;其血 液酒精含量为217.10mg/100ml,应按醉酒程度等情形酌增相应的 刑罚量。黄某醉驾距离较短,驾驶时段在20时许,当日系正月初三,道路上人流、车流稀少,但其驾驶逾期年检、无强制保险、将近报废的机动车,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综合考量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及社区影响等情形,已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公共安全,综合考虑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