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视讯!为“出国谋生”竟结伙偷越国(边)境


【资料图】

平安广西网乐业讯(通讯员梁钊 杨建华)日前,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和李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月至6月份,王某、李某与祝某(另案处理)、李某仪(另案处理)在网上聊天时均认为,从广西靖西市偷渡出境到越南再去柬埔寨就有高报酬工作。6月29日,祝某在“蛇头”的安排下从重庆市乘坐高铁到南宁市。次日,李某和李某仪也在“蛇头”安排下一起从重庆市来到南宁市。7月1日,王某也在“蛇头”安排下从成都市乘坐飞机到南宁市。后四人在“蛇头”的安排下分别再从南宁市转车到靖西市一便利店汇合入住,等待时机偷渡出境。7月3日下午, 四人经“蛇头”安排后,以李某、李某仪分别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某、祝某,由王某、祝某配合手机导航的方式结伙从靖西市一山路偷渡到越南境内o 7月4日下午,因未得到“蛇头” 接应,四人便走向越南边防检查站求助即被遣返回国,后四人向国内边防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今年10月,乐业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李某犯偷越国(边)境罪。

乐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李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为“出国谋生”决意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李某与李某仪、祝某在“蛇头”指示下相互配合实施偷越国(边) 境行为,所起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按照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王某、李某偷越国(边)境得逞后,因“蛇头”未及时提供接应,身处野外迫于生存压力,主动向边防巡逻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予以从宽处理,法院决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已予以从轻处罚,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为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遂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关键词: 从轻处罚 另案处理 公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