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业法院就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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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乐业讯(通讯员梁钊 杨建华)近日,乐业县人民法院就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判决,认定刘某和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刘某和黄某违法所得1.5万元和8000元,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2021年9月,为了达到洗钱的目的,刘某和黄某伙同黄某长(已判决)在南宁市使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接受违法所得款项后再次转移至指定账户。黄某长提供其名下一张广西北部湾银行卡,由刘某、黄某操作转账,帮助接收转移赃款共计114.7万余元,黄某长从中获利1.35万元。案发后,黄某长的亲属已代为退回全部个人违法所得。

2021年10月,黄某长提供的银行卡被冻结。不久,黄某长向唐某(已判决)介绍说,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赃款可以获取高额提成,唐某同意后又邀约王某(已判决)一起到南宁市内找到黄某长。同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唐某提供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 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王某提供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给黄某长等人使用,同时二人在旁提供密码、完成刷脸等验证程序,由刘某、黄某操作转账。经查,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赃款共计8.5万余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赃款共计13.8万余元,从中获利 4000元;王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赃款共计 9.2万余元,从中获利2800元。案发后,唐某、王某的亲属已代为退回全部个人违法所得。

2021年11月至12月,刘某、黄某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通过操作转账、刷脸认证等方式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违法所得款项。其中,刘某提供其名下的一张交通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违法所得 赃款共计73.4万余元、一张华夏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违法所得赃款共计19万余元;黄某提供其名下的一张桂林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违法所得赃款共计5.3万余元、一张平安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违法所得赃款共计2万余元、 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违法所得赃款共计153.9万余元。刘某和黄某分别非法获利1.5万元和8000元。案发后,刘某和黄某的亲属已代为退缴全部个人违法所得。乐业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审查完毕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和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乐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 仍伙同黄某长利用各自和他人的银行卡,将赃款在不同银行账户 之间频繁划转,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赃款帮助,两人依法均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刘某、黄某所起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均应按照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参与犯罪的程度与各自银行卡转移赃款的数额紧密相关,即对各自的转账数额负刑事责任,也对唐某、王某的犯罪数额负刑事责任。鉴于刘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予以从宽处理。刘某、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均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已予以从轻处罚,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二被告人从中抽取的好处费,是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和没收。法院据此对刘某和黄某作出前述判决。

关键词: 违法所得 有期徒刑 中国邮政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