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消息!桂林市出台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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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出台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六大行为

□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 通讯员 廖冰

青狮潭水库是桂林市第二饮用水水源。为加强青狮潭水库水质保护,改善水库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桂林市居民饮水的质量和安全,桂林市对青狮潭水库水质保护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近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批准桂林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桂林市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加大对污染水库水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青狮潭水库水质保护长效机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分区保护,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驶入、停靠与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汛、抢险救灾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船舶、快艇、橡皮艇、冲锋舟、排筏等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捕捞;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放网或者建造渔床、“迷魂阵”等切断鱼、虾、蟹洄游通道的方式进行捕捞;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擅自使用灯光诱捕、拖网等方法进行捕捞;在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

水库消落区又称涨落带或涨落区,是水库季节性水位涨落而使周边被淹没土地周期性地出露于水面的一段特殊区域。如果在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所用的肥料和农药一旦渗透流入水库,会污染水库水质。为此,《规定》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凡违反规定,在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的,由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种植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目前,在青狮潭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进行野炊、露营的现象较普遍,严重影响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为此,《规定》明确,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野炊、露营的,由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明确,进入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人员,应当服从库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库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进入二级保护区的游客数量,对水上游览经营载客工具实行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渔业生态养殖方案,在二级保护区开展生态养殖,优化水产养殖品种结构,控制养殖规模,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此外,《规定》明确,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按照灌溉、防洪、补水、发电、生态环境调节等方面的需要,合理分配水资源。《规定》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投入、受益地区补偿和受益行业收入提成等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

关键词: 青狮潭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