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值班制度巡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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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出台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值班制度巡查督查

□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

近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玉林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玉林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玉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明确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整了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由于秸秆露天禁烧的重点是广大农村,仅仅依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单位的监管还显不足,必须多管齐下,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因此,条例规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同时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公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建立秸秆收集、储存、运输、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纳入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约定。

做好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关键是科学合理划分禁烧区以及落实禁烧的相关主体责任。对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为适应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划定秸秆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并向社会公告;明确不得在秸秆全时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对重要的区域规定必须划入秸秆全时禁烧区;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秸秆限时禁烧区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时段并公告;明确对禁烧区进行监管。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屯)五级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制定、落实秸秆露天禁烧网格化监管方案,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值班制度,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巡查督查。

条例坚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并重,对政府通过扶持引导秸秆综合化利用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加大财政、信贷、用地、用电、交通、保险、政府采购等政策和措施,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加快发展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科技创新和支持有关主体建立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

关键词: 综合利用 人民政府 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