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租赁

桂林市出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租赁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业态,具有方便、快捷、普及面广等特点。近年来,伴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井喷式增长,由于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边界不清、综合监管不到位,普遍存在盲目投放、无序停放、安全隐患突出等诸多问题,逐渐演变为一种新型“城市病”。

为引导和规范桂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日前,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桂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运营规范、运营服务规范、用户骑行规范、监督管理等予以规范,从立法方面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及具体行业管理规定,建立系统、有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体系,解决目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在的管理乱象。办法已经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不得转让出租投放配额

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即“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

办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桂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和公众交通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以及城市空间、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实施总量控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市场准入运营企业,与运营企业签订运营管理协议书,明确经营期限、运营范围、投放配额和运营管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和运营。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定配额和协议约定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的投放和运营,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依法承担主体责任。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车辆投放配额。

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办法设“运营服务规范”专章,明确运营企业管理、车辆调度、停放管理、注册管理、骑行费用、信息保护、信息报送、投诉处理、安全生产、公平竞争、应急处置、信用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要求。

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按时缴纳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用。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在交通站点、商业区、景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应当根据城市管理要求设置停放站点和禁停区,通过电子围栏技术等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按照规定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应当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管理,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营企业应当有完善的事故赔偿机制,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运营企业不得收取用户押金,应当明码标价,公示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以及费用调整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运营企业与用户可以通过租赁服务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员租赁

办法设“用户骑行规范”专章,明确用户法律责任、年龄要求、文明骑行等相关要求。

办法规定,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实名注册,提供真实信息。禁止他人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的人员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办法还规定,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骑行;进入机动车道、绿地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和停放车辆;故意损毁车辆或公共停放设施;采取非正常手段启动、骑行车辆,对车辆加锁、改装或擅自占用、占有车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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