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今亮点!男子刑满释放当天盗窃旅行社电脑 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资料图)

刑满释放当天盗窃旅行社电脑

构成累犯,依法被从重处罚

□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唐维涓 通讯员 李思亲

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盗窃旅行社财物,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2011年至2020年间,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9次,于2021年4月11日刑满释放。获释当天12时许,李某某途经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51号台联旅行社门面时,趁店内无人,将放在桌子抽屉内的一台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1000元)盗走。同年7月6日,民警在桂林市临桂区抓获李某某。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获被盗平板电脑并退还被害人。

象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某是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该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李某某刑满释放当天又窃取旅行社的电脑,属于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关键词: 刑满释放 从重处罚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