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即时:桂林一“上门女婿”起诉主张村民待遇 获补偿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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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桂林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唐维涓 通讯员 唐柳丽)“上门女婿”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吗?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典型案例。

2012年,李余到桂林市某村林妍家“上门”。2013年,李余将户籍从原籍迁入该村并长期居住。之后,李余与林妍育有一儿一女。其间,李余及其子女均未享受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亦未参与其他社会统筹保险。

2013年至2016年期间,林妍家所在村3次集体分红,李余及其子女均未能参与。2016年底,因城市项目建设需要,该村部分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并支付补偿款。2018年,该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投票讨论决定:村民多女户的,无论多少女儿在家招郎,村集体只能按一户分配,上门女婿及其子女不给予分配,并形成村规民约。

李余与村民小组协商补偿款事宜遭拒后,将村民小组诉至象山区法院,要求村民小组按照村民待遇给他及其子女分配集体分红份额及土地补偿款。

象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应该平等享有分配权。李余与林妍结婚后,在取得村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将户口迁入该村,且李余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故其享有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李余与林妍的婚生子女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生产、生活的能力,且其出生后户籍随父母登记在村民小组处,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小组应支付李余及其子女土地补偿款。村民小组历年的集体分红款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对李余主张其他分红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象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余及其子女土地补偿款40万元;驳回李余其他诉请。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说法:

村民小组以村规民约为依据,拒绝给李余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是有违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具有法律限度,不能和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不能剥夺或减少村民收益分配和福利待遇。成员资格认定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李余满足户口已迁入配偶的村组织及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等条件,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关键词: 村民小组 集体经济 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