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观察:广西:鼓励和支持依法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我区出台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鼓励和支持依法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问题已成为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根据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区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为836.38万,跟全国和发达地区相比,我区面临着“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严峻形势,有着更加艰巨的养老任务。

为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丰富养老服务供给,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区结合实际,制定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11月25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下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区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鼓励和支持依法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包括六方面内容

在我国,养老方式呈现“9073”格局,即居家养老占90%,社区养老占7%,机构养老占3%,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有百分之九十左右的老年人居家养老,为此,《条例》设专章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形式等。

《条例》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以居家为基础,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自觉承担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六方面内容: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助购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健康管理、家庭护理、医疗康复等健康护理服务;关爱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安宁疗护等精神慰藉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学习教育等服务。

《条例》明确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七种形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居住区附近闲置场所和设施,依法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餐饮、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身设施、服务资源和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化养老服务;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就餐等养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利用农村幸福院、办公场所等,开设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由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企业运用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智能技术手段,方便老年人的居家出行、健康管理和应急处置。

支持、培育和推动养老产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要求,满足老年人个性化、高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条例》作出了鼓励支持养老产业的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养老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挥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的作用,扩大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个性化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支持、培育和推动养老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持机制,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者运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在社区建设养老机构或者设立养老机构服务网点,满足城乡老年人就近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销售适应老年人养老需求的产品、用品。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呵护失能老年人晚年生活

根据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区失能半失能老人达120多万。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要求,呵护失能老年人晚年生活、减轻家庭成员照护困难,《条例》作出了长期护理保险与适老保险的规定,并明确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自治区应当组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重点保障重度失能老年人长期基本护理需求,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待遇保障机制。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老年人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养、康养结合工作。

推动民族医药与休闲养生、健康养老融合发展

《条例》作出了推动民族医药与休闲养生、健康养老融合发展的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利用中医药特别是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优势,建设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发挥其在治未病、疾病治疗、疾病康复、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其与休闲养生、健康养老融合发展,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调理等服务。

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要受罚

在立法基层调研过程中,有人大代表提出,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已经收住的老年人,为避免收住的老年人因没有妥善安置而得不到基本照护,建议对违反这种义务性规定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为此,《条例》作出了养老机构违法暂停终止服务的法律责任规定。

《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发情况外,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并全程监督管理。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条例》明确,凡违反《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人民政府 妥善安置 护理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