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时快讯】桂林男子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鱼 认罪认罚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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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鱼

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认罪认罚获从轻处罚

□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唐维涓 通讯员 唐柳丽

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龙某罚金2000元,依法没收捕捞工具,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责令投放价值935元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2年6月,龙某在内陆禁渔期,携带2条地笼(禁用渔具)在熊家村南溪河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当晚,龙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没收了地笼2条、塑料桶1个及渔获物共1.7公斤。归案后,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购买价值935元鱼苗放流用于修复生态。

象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损害了渔业生态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合考虑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购买鱼苗放流以修复生态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保护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环境是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一环。电拖网、电鱼的捕鱼方法是不分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会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的增殖,扰乱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系统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关键词: 禁用渔具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