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简讯:富川:男子炼地引发森林火灾


【资料图】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肖潇

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失火罪,判处黄某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2021年9月14日15时许,富川县麦岭镇茗山村的黄某斌在“羊鸟山”自家地上炼地,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1.261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为4.3107公顷。此次火灾造成广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烧丰产期油茶树6535株,损失价值180725元。

经审理,富川县法院认为,黄某斌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黄某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黄某斌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关键词: 有期徒刑 重大损失 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