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律师“被报道” 索赔诉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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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律师“被报道” 索赔诉请被驳回

法院:没有明确指向,不构成名誉侵权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蓝灿 通讯员 陈文玲

因信用卡逾期不还,王萍(化名)等人被银行起诉。案件判决后,有媒体公开报道相关案情。代理银行诉讼的律师张继(化名)受舆论影响,以名誉权和经济受损为由,起诉“请媒体发布新闻”的王萍及其丈夫,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费。本案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判,日前终于有了结果。

张继受某银行委托代理案件,通过诉讼收回信用卡欠款本息。王萍是被告人之一,其丈夫作为诉讼代理人,案件于2020年10月由南宁市某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1年3月,某新闻媒体官方账号发表一篇题为《起诉书附有207名无关人员账号等,南宁一市民质疑法院泄露个人信息》的新闻报道,文中明确了一审法院、张继所在律所的指向要素信息,但对涉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律师、新闻报道提供人等主体信息均未有明确列明或特定指向,所附素材(附图)也对案件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卡号等)做了打码隐匿处理。

因为新闻报道相关内容有损律所的名誉,张继不得不将6万余元劳务费退还给律所。与此同时,他以王萍夫妇在信用卡案件中与银行未达成调解意见,“多次打电话威胁叫媒体报道”为由,主张二人“请新闻媒体发布”对银行和律所不利的新闻,致使自己遭受名誉和经济损失,起诉二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费共计7万余元。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媒体新闻虽然明确载有一审法院名称及律所名称,但是对张继、王萍夫妇等主体的个人信息并未有明确指向,张继、王萍夫妇均非新闻报道涉及主体,无法证明该夫妇对张继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张继主张涉案媒体新闻报道系二人曝料及提供素材所致,但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即便二人承认报道媒体曾与其联系核实,仍不足以达到侵权行为认定。

法院认为,张继主张的信用卡案件、本案当事人、新闻报道等事件,并未形成必然逻辑关系,一般人亦无法根据新闻报道明确知悉王萍夫妇对张继的名誉权造成侵害,进而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涉案媒体新闻报道对其他要素信息均为一般性或者不能形成特定指向性的表述,属于正常合理范围的舆论监督行为。没收劳务费属于律所内部管理范畴,没有证据证明该损失与王萍夫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由此,邕宁区法院判决驳回张继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关键词: 一审法院 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闻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