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速看:律师遗失当事人证据 被判退还代理费并赔3万元

平安广西网柳城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梁冬柳)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判令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共同退还孔大爷及其子女律师代理费1.92万元,并共同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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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大爷等人为何把为其打官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诉至法院?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

2015年,陆阿婆因腰椎骨折在医院治疗,经数月治疗病情加重。2016年,陆阿婆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其伤残,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92万元。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金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陆阿婆将20张医学影像片等鉴定材料提交法院委托鉴定。经多次补充材料,鉴定机构认为材料不完整不予受理。

2017年10月陆阿婆去世。12月,陆阿婆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孔大爷和子女参加案件诉讼并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金律师从法院领取陆阿婆提交的20张医学影像片后,一直未退还孔大爷及其子女。

2019年,孔大爷及其子女再次委托金律师代理诉讼他们与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过程中,孔大爷等人再次申请司法鉴定,但无法提供陆阿婆的医学影像片作为鉴定证据。

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因孔大爷等人未能提供相关医学影像资料,导致鉴定申请被鉴定机构退还,孔大爷等人对自己的主张未能举证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于是,孔大爷及其子女向柳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律师事务所及金律师共同退还律师代理费1.92万元,共同赔偿损失50万元。

柳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收取了1.92万元,依法应完成全部代理事务,包括代收法院退还的医学影像片等证据材料。金律师代收后不及时退还孔大爷及其子女,至今已丢失,视为其没有完成全部代理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至少应当退还代理费。

金律师丢失医学影像片等重要证据的事情发生在撤诉结案后,在原告后续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其他案件败诉前,对后续诉讼行为产生一定影响。金律师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丢失20张影像片是事实,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17年撤诉后,孔大爷及其子女应及时索要影像片,但直至2019年2年后才索要,间隔时间长,对影像片丢失存在次要过错责任。

在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上,由于医学影像重要证据的价值不在于几张胶片本身的物品价值,而在于其记载医学影像信息的证明价值,该证据的证明价值不能具体用金钱数量来衡量。结合金律师确实丢失医学影像片重要证据的具体情况,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律师事务所及金律师应赔偿孔大爷及其子女损失3万元。

柳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和金律师共同退还代理费1.92万元,并共同赔偿3万元。

一审宣判后,律师事务所和金律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判后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当事人是基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性,与其订立有偿委托合同,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因委托人支付了报酬,加重了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本案律师代理案件中丢失了重要证据医学影像片,并对后续案件产生一定影响,造成委托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医学影像 律师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