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自治区高级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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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

解决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衔接问题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丁琳源)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持续强化全区法院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建立完善法院各部门之间、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检察院之间的衔接机制,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解决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衔接问题。

工作指引旨在解决当前全区法院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三个困难:一是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移交立案执行不到位。由于部分法院未移送或选择性立案,导致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并未全部移送执行,无法通过审判执行系统查询罪犯财产执行情况,加大了收集审查财产履行情况的难度。二是缺乏衔接机制,接收移交执行款和执行线索困难。罪犯自愿履行或其亲属代为履行的,存在服刑地法院和原判法院拒绝接收情况,外省调犯要向执行法院履行的更困难,出现罪犯“履行无门”问题。缺乏移交罪犯提供的财产线索的相关规定。三是协作机制不完善,调查工作推进缓慢。部分法院执行财产刑后没有及时送达刑罚执行机关。部分法院收到刑罚执行机关或其他法院的协助调查函后,存在办理部门不明确、反馈周期长、反馈率低、反馈内容不明确,未对财产情况及履行能力出具意见等问题。

工作指引共12条,从三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细化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移送立案执行流程,明确相关材料和《移送执行表》应详实并统一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移送执行表样式;强调涉及财产性判项的文书应制作规范,判项不明确的应进行补正或通过审监程序纠正;要求及时规范录入审判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系统作用。

完善内外衔接协作机制。完善法院刑事、审监、执行部门之间发现财产履行情况、财产线索的信息互通机制,强调法院应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送达执行裁定,函告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答复函内容应明确具体,缓解监狱收集审查减刑假释证据的压力。

增加便民措施,解决“履行无门”问题。明确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财产性判项执行的途径和期限;罪犯服刑监狱所在地法院应当代收罚金、没收财产等依法上缴国库的执行款,告知罪犯及其亲属向第一审人民法院履行责令退赔、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关键词: 工作指引 刑事案件 刑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