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拟规定统筹建设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

南宁市制定城市内河湖泊管理地方性法规,拟规定

统筹建设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


(资料图)

□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

城市内河湖泊具有防洪、排涝、调蓄、生态、景观等多种功能,对于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加强城市内河湖泊管理,防止侵占、污染城市内河湖泊,保护和改善城市内河湖泊水环境,南宁市制定城市内河湖泊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近日,《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南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一审。《条例(草案)》主要着眼于南宁市生态文明建设实际需要,将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治理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固定下来,为提升城市内河湖泊生态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内河湖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条例所称城市内河湖泊,是指列入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名录的内河湖泊。城市内河湖泊名录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条例(草案)》明确,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内河湖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内河湖泊的水环境建设、整治、保护、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各级河长湖长在城市内河湖泊管理方面的职责作出衔接性规定;明确负责城市内河湖泊日常管理和养护责任的主体,即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模式的城市内河湖泊,由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公园、风景区、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湖泊,由公园、风景区、水库等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其他城市内河湖泊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和养护。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内河湖泊管理实行河(湖)长制,南宁市各级河长湖长按照有关规定分级分段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内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按照职责指导、协调和统筹解决城市内河湖泊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

《条例(草案)》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内河湖泊治理工程实施计划,对存在防洪安全隐患、出现黑臭水体、影响断面水质的城市内河湖泊,应当优先安排治理。

《条例(草案)》明确,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合理配置照明、休憩、如厕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防汛通道、治安消防、水上救助、医疗急救等安全防护保障设施。建设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应当依托城市内河湖泊自然形态,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涉及绿化的,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植物,不得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植物品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得影响行洪通畅,不得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

禁止游泳、烧烤、野餐、宿营、垂钓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条例(草案)》明确,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确保行洪通畅,保证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水环境不受破坏。负责城市内河湖泊日常管理和养护的单位应当结合城市内河湖泊两岸功能分区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要求,划定并公布禁止游泳、烧烤、野餐、宿营、垂钓或者使用手抛网等方式捕捞的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在禁止的区域内不得游泳、烧烤、野餐、宿营、垂钓或者使用手抛网等方式捕捞。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区域烧烤、野餐、宿营,应当遵守管理要求,保持环境干净整洁,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垃圾等废弃物。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的区域内游泳、烧烤、野餐、宿营、垂钓或者使用手抛网等方式捕捞,或者在烧烤、野餐、宿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人民政府 城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