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百事通!南宁:普法调解助劳动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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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廖梦若 通讯员 李巧巧)近日,在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下,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阶段得到妥善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温某于2019年2月20日入职一家通讯设备公司。起初,公司未与温某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1年11月,公司才与温某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为他缴纳社保。工作期间,温某的工资由公司股东王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按月转进账户。温某要求公司补交入职期间的社保未果,于2022年6月26日离职。

2022年10月,温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求助。因温某经济困难,仲裁委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作为温某的代理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温某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裁令:他与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至2022年6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他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26日带薪年休假工资838元,及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6元等。

本着“以人为本、调解优先、服务优先”的原则,仲裁员、代理律师多次与公司沟通,解释其行为已违反我国法律。最终,公司按照调解书支付温某5365元。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阶段得到妥善解决,减轻了温某的诉累。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键词: 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援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