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讯:前妻与前夫夫妇蜗居 法院判决前妻搬离前夫补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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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三江讯(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杨扬)侯先生与蒋女士再婚后,婚姻再度破裂。蒋女士认为,侯先生获得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自己也有份。于是她和侯先生及其新婚妻子一起住在安置房内,被侯先生告到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她搬离。三江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蒋女士搬离安置房,侯先生向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款3万元。

侯先生与蒋女士都是离异人士,2015年,侯先生与蒋女士结婚,双方婚前各生育有一名女儿,婚后没有生育小孩。2017年11月,侯先生向政府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经审批,侯先生获得一套位于三江南站侗笛小区78平方米的安置房。2020年,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侯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判决准许二人离婚,蒋女士对安置房享有使用的权利。

2020年11月,侯先生与蒙女士登记结婚,2021年2月生育女儿。在此期间,蒋女士一家与侯先生、蒙女士一家一直共同居住在安置房内。侯先生认为安置房是其与父母、女儿共同享有的脱贫安置房,蒋女士继续居住没有依据;蒋女士则认为自己对安置房享有份额。双方产生纠纷,侯先生起诉到三江县法院。

三江法院认为: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享受的房屋面积,以享受扶贫政策的所有家庭人员为基础,其房屋价值是所有享受扶贫政策的家庭成员共有。侯先生申请易地扶贫搬迁时,《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审批表》核实搬迁人员为五人,但不包含蒋女士。因为蒋女士在侯先生申请安置房时,尚不是建档立卡人口,且自筹资金不包含蒋女士,所以可认定蒋女士对该易地扶贫搬迁房不享有份额。

而且蒋女士与侯先生已离婚,78平方米安置房需安置侯先生父母、侯先生夫妇及女儿,蒋女士及女儿,确属不便。法院判令蒋女士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搬离安置房,结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劳动能力、过错等,酌情认定侯先生向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款3万元。

法官表示,这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与典型性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财产分割及离婚后的经济补偿问题。法官判决准予当事人双方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就考虑到因蒋女士生活困难,依靠其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判决蒋女士暂缓搬离安置房。

随着情势改变,侯先生重新组成家庭,又生育一个女儿,双方继续生活在同一房屋内实属不便。然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属于国家扶贫政策上对贫困户在“有房住”方面的扶持,安置房屋在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转让(依法继承除外)。

法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结合侯先生要求蒋女士搬离房屋情况,侯先生应当以其他形式给予蒋女士适当帮助,从而解决离婚后弱势一方的生活问题,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不仅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也让法律法规的执行更有温度。

关键词: 人民法院 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