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递!一份检察建议破解28年虚假婚姻登记困局

苍梧县检察院发出梧州市首份关于撤销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

一份检察建议破解28年虚假婚姻登记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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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李继远通讯员莫荣发

二十八年前,年少无知的她为达到结婚目的而使用虚假身份骗取结婚登记,后感情破裂却离婚无门,再追求真爱时却被控重婚。近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该院制发的梧州市首份关于撤销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最终被辖区婚姻登记主管部门采纳并依法作出撤销决定,使困扰了当事人二十多年的难题得以妥善解决,并切实维护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994年,赵某(女)与相识相恋多年的刘某(男)未婚先孕。同年9月,双方打算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赵某未达法定婚龄,知道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为达结婚目的,赵某一方通过所在村委出具“赵某玲”的身份信息,将赵某变成“赵某玲”,出生由1975年9月6日变为1973年7月1日,以此骗取婚姻登记。9月18日,赵某与刘某一起到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镇政府作出赵某玲与刘某的婚姻登记。

随后,赵某与刘某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育有两个孩子。2002年因家庭原因,双方感情破裂,赵某离家出走,不再与刘某共同生活。之后,赵某与刘某曾多次到婚姻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离婚事宜,并说明当初以“赵某玲”假名与刘某结婚的原由,但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均以无法证实赵某就是婚姻登记中的“赵某玲”为由不予办理。其间,赵某与相识的黄某产生感情并同居生活,刘某知道情况也没有提出反对。

2019年5月,赵某以自己的名字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黄某的亲属得知赵某在与黄某结婚前已与刘某结婚,遂控告赵某犯重婚罪,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以赵某涉嫌重婚罪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11月17日移送苍梧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干扰正常婚姻管理秩序,还常伴生规避国家法定结婚年龄、骗婚、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苍梧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锦梅表示。

苍梧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受理赵某涉嫌重婚罪一案,经审查后发现,赵某先是以赵某玲名字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再以自己的名字与黄某登记结婚。赵某供述因其当时未达法定婚龄,未能与刘某及时登记结婚而使用“赵某玲”名字骗取结婚登记,之后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8年,后因家庭原因而离开刘某,其与刘某已没有夫妻感情,在与黄某登记结婚前其也多次与刘某一起到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离婚手续,但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均以不能确认赵某就是“赵某玲”从而不予办理,后来其与黄某到婚姻登记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字与黄某申请结婚时竟能成功办理。

根据上述情况,“赵某玲”的身份信息极可能存在虚假,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赵某玲与刘某的婚姻登记可能存在错误,遂将线索移送该院负责民事行政检察的第二检察部。第二检察部收到线索后,为厘清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到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调取了当时刘某与赵某玲的婚姻登记资料,要求公安机关收集赵某、刘某的户籍登记资料以及婚姻登记上的赵某玲身份信息。经公安机关查实,赵某的户口一直在其父母家,赵某与赵某玲的身份信息没有关联,赵某玲的身份信息全部系虚假,当时确系赵某使用虚假的“赵某玲”名字与刘某登记结婚。

苍梧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赵某玲与刘某的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予撤销,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向辖区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要求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审核撤销赵某玲与刘某的婚姻登记,并对赵某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经办检察官介绍:起初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以及对《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情形均持有异议,他们认为:赵某玲与刘某结婚登记不存在虚假身份现象,刘某的户口簿上面曾经登记有赵某玲的户口,刘某亦陈述其妻子就叫赵某玲。

其次,赵某玲与刘某认识时间较长,自由恋爱,在没有结婚登记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其婚姻有感情基础,结婚登记是出于真实意愿,结婚登记不存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现象,更不存在取得结婚登记用来欺骗对方或做违法事情,其婚姻登记不符合适用《指导意见》来处理。再者,在结婚登记程序上,没有明显、重大的瑕疵情况,不存在无效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多是一种形式审查,无法达到实质性审查程序,无法得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即使赵某玲当年结婚时是虚报年龄来骗取结婚登记,但也不影响其与刘某的婚姻效力,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赵某玲与刘某的婚姻依然有效。

2022年8月26日,苍梧县检察院组织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予以座谈交流,并结合本案进行深入讨论。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查明的案件事实,并就检察建议对《指导意见》的适用作了阐释。“根据《指导意见》,存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即可撤销婚姻登记。从赵某的行为上看,登记结婚虽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与刘某登记结婚的是赵某玲,赵某玲和赵某没有关联,因‘人证不符’,赵某玲与刘某的结婚登记不及于赵某,且经查实‘赵某玲’身份信息全部属虚假,应当理解为《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弄虚作假。从社会效果上看,撤销赵某玲与刘某的婚姻登记是最合适的解决途径。”

2022年11月11日,苍梧县检察院对赵某涉嫌重婚罪一案拟作不起诉召开检察听证,邀请律师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处理均予以阐述。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得到听证员的认可,听证员均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当日该院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1月28日,婚姻登记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撤销赵某玲与刘某的结婚登记。

至此,困扰赵某二十多年的难题得到圆满解决,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因刘某与赵某早已感情破裂,无夫妻感情,也为刘某在今后找到真爱时申请结婚登记清除了障碍。

关键词: 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