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快播:“巧力”追薪解民忧 “活封”助企渡难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平安广西网崇左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赵剑云 通讯员 黄兴岗)近日,当事人黄某、王某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字样的锦旗送到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感谢法院采用“活封”等手段,快速执结系列劳动合同纠纷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黄某、王某、张某、李某原来是在崇左市某驾驶培训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公司)工作多年的员工,在未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被公司辞退。因培训公司拒绝支付黄某、王某、张某、李某等共计12.5万元经济补偿金,4人先后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培训公司向黄某等4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生效后,因培训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黄某等4人向江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办法官刘宝彪立即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申请人原是培训公司的员工,对公司的情况较为了解,向江州区法院提供培训公司名下有20余辆车的线索,要求法院尽快执行。

主办法官立即前往培训公司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效益大不如前,如果直接对其车辆进行拍卖,不仅耗时过长,而且还导致企业陷入困境。但是,如果执行工作就此止步,将无法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经过认真研判,法官决定一方面对培训公司名下的车辆采取“活封”措施,查封期间允许该公司名下车辆正常教学使用,但不得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另一方面,因培训公司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江州区法院执行局向该公司发出预失信、预罚款决定书,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预拘留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预失信、预罚款决定书后,于次日主动履行义务,支付拖欠4名申请执行人的所有款项。至此,江州法院花了10余天时间,就将该系列合同纠纷案执行完毕。

江州区法院采取“活封”等措施执结案件,不仅维持了培训公司正常运转,而且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谓皆大欢喜。

关键词: 合法权益 法律文书 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