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视点!《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分类工作成效显著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资料图片)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廖梦若)为建立南宁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鼓励及引导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就《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11月18日前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网站提出。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奖励相关管理活动,奖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家庭、个人。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在经营或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设施完善、功能齐备,分类有成效,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活动中成绩突出,工作人员或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回收利用率大幅提高,减量效果明显;善于应用新技术、创新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等。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家庭,需具备以下条件:家庭成员熟知并掌握垃圾分类方法,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分类准确率达80%以上;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组织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以及垃圾分类投放现场督导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家庭成员长期坚持节约能源,践行低碳生活方式,擅于废物利用,减少垃圾产生,在住宅区或周边人群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个人”的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执法等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推广宣传或开展志愿服务,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使得所在单位或者所服务管理对象的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大幅提高;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等。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居民小区,其所有居民户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突出个人”的,所在家庭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绿色学校”等。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南宁市文明家庭”“南宁市最美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个人”的,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关评优评先工作申报推荐人选,相关信息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奖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奖励颁发部门追回相应奖励,并向社会予以公开,且两年内不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奖励评选,同时纳入南宁市信用记录。

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处罚,及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奖励评选。

关键词: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