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者拖欠工资,由谁担责?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 2023-01-17 15:57:53
(资料图片)
龚律师:
我在一家服装厂打工。该服装厂是由陈某和汤某共同出资开办的。服装厂没有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近期,服装厂由于效益下滑,开始拖欠我的工资,安排加班也不发加班费,我只好选择离职。离职后,我想告服装厂,但有人说服装厂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且已经资不抵债了,告了也是白告。请问,我该如何讨回被拖欠的工钱?读者陶女士
陶女士: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虽然涉案服装厂系无照经营、非法用工,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服装厂及其出资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你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既可以选择将服装厂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也可以选择将出资人陈某、汤某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更保险的办法是将服装厂及其出资人陈某、汤某都列为当事人,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就可以判令由服装厂用其财产向你支付工钱,如果服装厂无力支付或者无力全部支付,则由出资人陈某、汤某用其个人财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