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资讯】发生口角变互殴 男子持刀砍人酿苦酒


【资料图】

发生口角变互殴持刀砍人酿苦酒

致二人轻微伤,犯寻衅滋事罪

□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梁钊

在酒吧门口与人发生口角并互殴后,男青年黄某持刀随意乱砍,致二人轻微伤。日前,黄某被乐业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21年8月10日晚,乐业县18岁的男青年黄某与朋友到同乐镇一家酒吧喝酒娱乐。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与朋友走出酒吧门口时,与韦某发生口角。韦某声称要找人打黄某,黄某不甘示弱。韦某的朋友王某和肖某见状,冲上去殴打黄某。见黄某被打,朋友庾某也与对方扭打起来。黄某恼羞成怒,用菜刀朝打架人群随意乱砍,导致王某的右手、肖某的背部遭受轻微伤。案发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乐业县法院认为,黄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口角矛盾,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黄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但黄某持凶器殴打他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双方因口角矛盾发生互殴,被害人王某和肖某殴打黄某在先,具有严重过错,故对黄某亦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已根据黄某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过错责任、初犯情形予以从轻处罚,无明显不当,依法予以采纳。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或者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他人的,均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黄某在酒吧持刀砍人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后果以及犯罪情节等,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予以从轻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罚当其罪。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从轻处罚 殴打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