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看点:农村大学生户口迁出又迁回 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相关资料图)

农村大学生户口迁出又迁回

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平安广西网桂林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唐维涓 通讯员 唐柳丽)在农村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这样一类特殊情况,一些村民因上大学的原因把户口迁出了村集体,当他们将户口再迁回来时,户口就从农业户口变成了非农业户口,这类人员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日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某村委会给予原告王某土地补偿费7874元。

王某从小一直跟随父母在某村生活,户籍登记在村民小组。2005年,王某考上大学,并将户口迁入学校。2008年大学毕业后,其又将户口迁回村民小组,与父母在同一家庭户,户主为父亲。父亲作为承包方代表在村民小组有承包地,承包期限为1998年3月10日至2028年3月9日,王某作为家庭成员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2019年,因发展旅游产业项目需要,政府对该村民小组的土地进行征收。

为分配征地补偿款,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方案载明“因读书迁出户口的毕业后两年内迁回村的计人口数,两年后迁回不计人口数”。在分配补偿款时,村民小组以王某不符合条件为由,未向其分配补偿款。王某认为其作为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应分得征地补偿款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因读书将户口迁至学校,但并不因此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仍是村民小组成员,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有权获得征地补偿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村民小组向王某支付征地补偿款7874元。

本案中,原告王某自出生就落户在该村,原始取得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某考上大学后依户籍政策及管理之需,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毕业后迁回原籍,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工作不固定,在家务农。因此,本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仍为王某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仍然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本组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平等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

关键词: 村民小组 集体经济 集体土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