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补偿金,劳动者还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资料图】

龚律师:

不久前,我进入一家科技公司从事主播工作。入职时,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载明:我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本地与科技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相关岗位任职,并保守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若有违反,应向其支付违约金12万元,并在1个月内付清。该份补充协议约定的都是我的义务,对我的权利只字未提。请问,我如果从科技公司离职,可以不遵守该补充协议吗?

读者谷女士

谷女士: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仅要依法明确竞业期限、地域等,还应当对竞业限制补偿作出约定。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实质上是竞业限制协议,由于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约定,所以你离职后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一是不履行该补充协议,即可以到与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科技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只约定你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却未约定向你按月支付补偿金,显然是免除了其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故该份补充协议应属无效。相应地,科技公司无权要求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支付违约金。二是履行该补充协议,并要求科技公司依法支付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份补充协议无效,但你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法律支持你的补偿请求权。

关键词: 竞业限制 补充协议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