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资讯:租赁汽车出事故 修车费无人承担 法院判决:两方分开支付

租赁汽车出事故 修车费无人承担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租车人支付停车费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资料图】

杜玉行(化名)驾驶租来的轿车出了交通事故,致使三车三人受伤。杜玉行被认定负事故的全责。租来的轿车损坏后,被送到柳州市鱼峰区一家汽车维修服务部维修。车修好后,却没人来提车,更没人结算修车费。维修服务部将杜玉行、租车公司及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索要修车费和停车费。不久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修理合同纠纷作出判决。

租赁车出事故,维修后不提车结算

住在鹿寨县的杜玉行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2019年12月22日13时45分,杜玉行驾驶租来的轿车,沿国道323线由寨沙镇往鹿寨县方向行驶至323线909公里580米处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轿车被撞回原车道后,又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包括杜玉行在内的三人受伤,三车发生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杜玉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杜玉行驾驶的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融资租赁公司,该公司为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限额524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杜玉行将被损坏的轿车送到柳州市鱼峰区一家汽车维修服务部维修。修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为33370.9元。维修完毕后,维修服务部老板多次通知杜玉行提车并结算维修费,但杜玉行一直不予理睬,车辆一直留存在维修服务部门口。2022年1月27日,维修服务部老板再次要求杜玉行提车并结算维修费,仍未果。

此后,维修服务部将杜玉行、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诉至鱼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杜玉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支付修车款33370.9元、停车费960元(自2022年1月27日起暂记至2022年4月18日,其余按照每天12元计算至以上费用付清并提车时止);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车辆长期停放在维修服务部,过错不在于公司,公司不承担停车费。

融资租赁公司、杜玉行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及陈述的权利。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缺席判决。

保险公司及租车人分别承担修理费和停车费

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杜玉行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维修服务部维修,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事故车修理的通常做法是先由车主或驾驶人选定修理厂,再由修理厂协助保险公司定损后修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定损及理赔等均须得到其参与或同意。融资租赁公司对维修服务部的主张未予反驳,因此可以认定融资租赁公司、杜玉行共同委托维修服务部修理车辆。

鱼峰区法院指出,虽然修理合同的定作人为融资租赁公司、杜玉行,保险公司并非修理合同的相对方,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与维修服务部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维修服务部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依据不足。但为了避免诉累,结合维修服务部当庭认可保险公司维修定损金额33370.9元和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责任,融资租赁公司、杜玉行该部分赔偿责任予以免除。

关于维修服务部主张的停车费,因维修后杜玉行在接到维修服务部通知后一直不提车,杜玉行从接到通知之日起须交纳停车费用,所以维修服务部有权向杜玉行主张停车费用。维修服务部要求杜玉行按照每天12元的标准,承担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拿车之日止的停车费,不违反法律规定,鱼峰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维修服务部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共同承担停车费用的主张,并没有证据证明维修服务部已经通知融资租赁公司拿车,融资租赁公司对停车费的发生没有过错,对该主张鱼峰区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维修服务部支付车辆修理费33370.9元;杜玉行向维修服务部支付停车费(从2022年1月27日起按照12元/日标准计算至实际拿车之日止)。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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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关键词: 保险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修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