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播资讯】南宁市司法局印发《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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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

南宁市司法局印发《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廖梦若)为及时有效预防及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日前,南宁市司法局印发《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可以结合相关行业和专业特点,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消费保护、婚姻养老、房产金融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动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根据矛盾纠纷特点,选聘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及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专业调解服务或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同时注重吸纳优秀律师、政法部门退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以及“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人员加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行列,建设一支适应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需要的、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行业内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有关单位移交委托调解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达成调解协议后引导当事人到属地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告知、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其他合法渠道妥善解决。对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可能引发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关键词: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