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热讯:百色市出台城市绿化地方性法规


(资料图)

百色市出台城市绿化地方性法规

城市绿化支持和鼓励种植乡土珍贵树种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黄世钊通讯员黄子媚

日前,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批准百色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城市绿化支持和鼓励种植乡土珍贵树种等。

科学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建设,是城市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条例》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及实施要求:要求科学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在规划中明确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刚性指标;确立城市绿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规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地率等指标。

为突出百色市生态型山水绿地的风貌和特点,《条例》作出了城市特色绿化的相关规定,明确优化绿化植物配置,以乡土树种为主,科学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等植物,优化树种结构,支持和鼓励种植乡土珍贵树种,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加强右江沿岸绿化建设,依托右江及其沿岸自然景观建设公园绿地或者防护绿地,打造右江生态廊道;加强城市道路绿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注重打造一路一特色的绿化景观;加强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对树龄50年以上不足100年、尚未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城市树木,进行普查建档,加强养护管理;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

关于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将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化用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向社会公布。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用途,利用绿化用地修建通行道路、铺设硬化地面或者设置停车场地等。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用途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改变面积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城市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死亡的;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严重影响住房通风、采光,无法通过修剪消除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无法通过修剪消除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补植不少于砍伐数量的树木并保证其成活,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凡违反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城市绿化 城市绿线 消除影响